製造工申請條件&常見問題
一、申請製造業移工資格:
必須是依法登記的製造業,政府根據製成的辛苦程度(高溫、汙染、危險等)將行業分為五級,核備比例如下:二、聘僱比率與限制:
| 級別 | 製程 |
| A+級(35%) | 鑄造、鍛造、電鍍、印染等 |
| A級(25%) | 金屬加工、熱處理、模具等 |
| B級(20%) | 塑膠製品、橡膠、皮革等 |
| C級(15%) | 電子零組件、紡織、食品製造等 |
| D級(10%) | 其他非傳統產業或自動化程度較高者 |
※製造業3K5級制:分為A+級(核配比率35%)、A級(核配比率25%)、B級(核配比率20%)、C級(核配比率15%)、D級(核配比率10%)。
※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移工數額機制(Extra制):業者每月得外加就業安定費(新臺幣3,000元、5,000元、7,000元、9,000元),即可額外提升5%、10%、15%、20%移工核配比率,最高合計可達40%。
※國內承接增額5%機制:製造業屬3K5級制行業均適用,可接續聘僱具製造經驗移工,增額5%移工免定期查核,就業安定費每月2,000元較Extra制低。
※製造業3K5級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額外取得Extra核配比率、國內承接增額5%,三者合計移工比率不得超過40%,核配比率計算標準以雇主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計算。
◎外國人資格:年齡為16歲(含)以上,且在臺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12年。
★2026工廠移工新制 本勞加薪2,000元可換移工名額

三、申請流程

四、雇主所需負擔費用明細如下:
| 項目 | 金額 | 說明 |
| 基本薪資 | 29,500元/月(115.01.01調整) |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雖得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 勞保費 | 工人:679/月 雇主:2,375/月 | 依投保薪資級距繳費(勞基法規定基本工資)。 |
| 健保費 | 工人:458/月 雇主:1,428/月 | 依投保薪資級距繳費(勞基法規定基本工資)。 |
| 就業安定費 (3K5級) | 2,000/月 增額5%-5,000元/月(2000+3000) 增額10%-7,000元/月(2000+5000) 增額15%-9,000元/月(2000+7000) | 依就服法,雇主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
| 加班費 | 29,500/30/8=123元/時 前2個小時X1.34;第3個小時起X1.67 123X1.34=約165元/時;123X1.67=約205元/時 | ※其加班費計算方式依勞基法規定計算。 |
| 雇主每月 固定負擔 | 35,303元/月 | 不含加班費。 |
● 雇主其他負擔費用:
| 項目 | 費用 |
| 服務費 | 2,000元/年 |
| 契約期滿回國機票 | 依當時票價為主 |
| 特休假 | 依勞基法規定 |
| 意外險 | 2,000-2,500元/年 |
● 外國人自行負擔:
| 項目 | 費用 | 說明 |
| 健保費 | 458元/月 | 基本工資調整,負擔級距也會調整 |
| 勞保費 | 679元/月 | 基本工資調整,負擔級距也會調整 |
| 健康檢查費 | 2,000~3,500元/月 | 依照醫院規定收費 |
| 居留證費用 | 1,000 元/年 | |
| 服務費 | 1,500~1,800元/月 | 第一年 1,800元、第二年 1,700元、第三年 1,500元 |
| 護照費用 | 依辦事處規定 | |
| 重入境機票費用 | 依當時票價為主 |
製造業QA
Q1. 雇主可以使所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堆高機?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且經在臺參加職前訓練並依規定考取證照後,「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或起重機等工作,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前開情事,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Q2. 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Q3. 調派規定
(一)一般製造業:1.工廠(甲工廠)調派工廠(乙工廠):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同一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2.工廠(甲工廠)調派承租廠房(乙工廠):
(1)雇主向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承租之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30。
(二)重大投資及特定製程製造業:
1.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甲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設備搬遷且甲、乙工廠均具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為同一級別情形之一者,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乙工廠依審查標準第25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3.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依審查標準第26條規定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4.同一雇主有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之甲工廠,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乙工廠,因部分設備搬遷,得依下列規定調派:
(1)109年6月2日前未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嗣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2)113年3月19日前,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3)112年3月19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外國人住宿地項不得設於乙工廠。
5.同一雇主依前目規定,自甲工廠調派具審查標準第25條、第25條之1及第26條規定所定之外國人至乙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6. 雇主自甲工廠調派外國人至乙工廠工作之人數與乙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需納入本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且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例或人數不得超過「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規定。